ReadCai财经资讯
当前位置:首页 » 0.宏观 » 国内宏观

创新企业CDR税收优惠延续至2027年:个人转让差价免个税

2026-01-27

摘要:财政部、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公告,延续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CDR)试点阶段的税收优惠政策,有效期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核心政策包括:对个人投资者转让CDR的差价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投资者的股息红利所得实施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对企业投资者、公募证券投资基金以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RQFII)转让和持有CDR的所得,分别明确了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的征免规定。

线索:该政策的延续直接降低了个人投资者交易创新企业CDR的税负成本,可能提升该类资产的流动性和市场吸引力,为相关创新企业提供了更稳定的融资环境预期。对于机构投资者(尤其是公募基金和QFII/RQFII),税收规则的明确延续有助于其进行长期资产配置,可能引导更多资金关注符合条件的硬科技或创新型企业。投资者需注意,政策优惠具有明确时限(2027年底截止),且仅适用于符合特定试点条件的企业所发行的CDR,并非覆盖所有存托凭证。未来需关注试点范围是否扩大及政策到期后的衔接安排。

正文:财政部、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于2026年1月14日联合发布《关于延续实施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国证监会公告2026年第8号),旨在继续支持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该政策涉及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以下简称“创新企业CDR”)试点阶段的税收安排,具体如下:

一、个人所得税政策

1. 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个人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 在同一期间内,对个人投资者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实施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具体操作参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执行。税款由创新企业在其境内的存托机构代扣代缴,并向存托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明细申报。个人投资者取得的股息红利在境外已缴纳的税款,可依法予以税收抵免。

二、企业所得税政策

1. 对企业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和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现行转让股票差价所得和持有股票股息红利所得的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执行征免。

2. 对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包括封闭式与开放式基金)转让及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相应所得,按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规定,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3. 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转让及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所得,其企业所得税征免视同转让或持有该CDR所对应的境外基础股票取得的权益性资产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进行处理。

三、增值税政策

1. 对个人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

2. 对单位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按照金融商品转让的相关增值税政策规定执行征免。

3. 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在运营基金过程中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

4. 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委托境内公司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

四、其他相关事项

公告明确,创新企业CDR是指符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8〕21号)规定的试点企业,以其境外上市股票为基础证券,由存托人签发并在中国境内发行,代表境外基础证券权益的证券。

发布时间:2026年01月21日 17:34:59

相关推荐

评论 ( 0 )

3.7 W

文章

73.2 W

点赞

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