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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部门发布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办法2026年施行

2026-01-27

摘要: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外交部、公安部等八部门于2026年1月13日联合发布《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管理办法》,旨在预防洗钱、恐怖融资及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融资活动。该办法将于2026年2月16日起施行,明确要求金融机构及特定非金融机构对特定名单对象采取立即停止金融服务、限制资产转移等措施,并强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解除相关措施。

线索:该办法的发布标志着中国反洗钱及反恐融资监管体系的进一步细化和强化,对金融机构的合规内控与执行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金融机构需投入资源升级监控系统、加强员工培训,以履行持续核查客户及交易对象的义务,合规成本可能上升。同时,明确的法律责任条款(包括对机构和个人的处罚)也增加了违规风险。对于金融科技公司而言,开发高效、准确的名单筛查与风险监测工具可能成为新的业务机会。

正文

2026年1月16日,为预防洗钱、恐怖融资及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融资活动,并规范相关特别预防措施,中国人民银行等八部门联合发布了《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管理办法》。

该办法已由中国人民银行于2025年11月17日召开的行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外交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同意,定于2026年2月16日起正式施行。

根据办法总则,其制定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等法律。办法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依法对三类名单所列对象采取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1) 国家反恐怖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并公告的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名单;2) 外交部发布的执行联合国安理会决议通知中涉及的定向金融制裁组织和人员名单;3) 中国人民银行认定或会同国家有关机关认定的,具有重大洗钱风险的组织和人员名单。

办法明确,“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是指立即停止向名单对象及其代理人、受其指使或控制的组织提供金融服务或资金资产,并立即限制相关资金资产转移。采取措施前不得通知相关对象,但应依法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在名单与执行方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外交部、中国人民银行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名单的认定、发布与除名工作。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监督指导金融机构履行义务,国务院相关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特定非金融机构。名单对象如有异议,可根据名单类型通过规定程序申请复核、除名或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为支付基本开支等必需费用,名单对象可按规定向相关部门申请使用被限制的资金资产。

关于义务履行,金融机构必须建立健全相关内控制度,持续关注并及时获取名单。金融机构需在名单发布或调整时、建立业务关系或客户信息变更时,对所有客户进行核查;也需核查客户的交易对象。一旦发现客户或其交易对象属于名单范围,必须立即采取特别预防措施。对于共同拥有或控制且无法分割的资金资产,应一并采取措施。金融机构如有疑问,可向名单发布机关申请核实。

采取措施后,金融机构须按规定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书面报告,涉及恐怖活动名单的还需向公安、国家安全部门报告。金融机构可以适当方式告知被采取措施的对象(法律法规另有要求的除外)。被采取措施者认为措施不当的,可向金融机构提出,金融机构应及时处理。在措施期间,金融机构可通过相关账户收取名单对象此前合同约定的应收款项,但应对此款项一并采取措施。期间如相关资金资产发生变动,也需及时报告。

办法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解除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仅在以下情形下应立即解除:1) 名单调整,相关对象不再属于名单范围;2) 核实后确认采取措施有误;3) 经法定程序认定需要解除。金融机构解除措施时,需按规定报告。

特定非金融机构在从事规定业务时,需参照金融机构的相关规定履行义务。

在法律责任方面,相关部门工作人员泄露保密信息的将依法给予处分。金融机构未按规定建立内控制度或履行义务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依据《反洗钱法》进行处罚,并可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特定非金融机构违规的,由其主管部门处罚。金融机构及特定非金融机构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违规的,也将由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处罚。

附则对“任何单位和个人”的范围进行了界定,包括中国公民、依法设立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及其境内外分支机构,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办法详细说明了“限制转移的资金资产”所涵盖的范围,包括名单对象所有或控制的各类资产及其收益,以及其代理人等的资产。同时明确了“基本开支”的定义。该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其他七部门负责解释,并自施行之日起,替代原有的《涉及恐怖活动资产冻结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6-01-16 22:3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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