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发布通知,明确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特定海关监管区域的货物进出口税收政策。核心内容包括:经“一线”(园区与香港之间)进口的自用科研货物免征进口关税、增值税和消费税;这些货物及研发成品经“二线”(园区与内地之间)进入内地时需补缴税款;在园区内流通原则上也需补税,但因主体破产、注销导致的转让可免税。政策自2026年2月10日起实施。
线索:该政策通过建立“一线放开、二线管住”的税收管理模式,实质性地降低了深港间科研物资流动的关税成本,直接利好入驻河套合作区深圳园区的科研机构、高新技术企业及上下游供应链企业。投资机会可能集中于高端科研设备、生物医药、新材料等依赖进口试剂、样本、精密仪器的研发领域。潜在风险包括:享惠主体资格认定(“白名单”制度)存在不确定性;政策对货物用途(必须用于科研)及后续流通有严格监管,违规可能面临补税及法律风险;若研发成品最终要销往内地,仍需补缴进口环节税,成本需纳入考量。
正文:
为支持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的发展,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于2026年1月9日联合印发《关于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货物进出口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6〕1号)。该政策将于2026年2月10日正式生效。
政策适用于河套深圳园区内实施特定封闭管理的海关监管区域。该区域与香港特别行政区之间的通道定义为“一线”,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其他地区(简称“内地”)之间的通道定义为“二线”。
政策核心内容如下:
1. “一线”进口免税:在海关监管区域内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区内从事科研的事业单位、以及区内登记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统称“享惠主体”),经“一线”进口用于科研的自用货物,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免税货物范围有具体清单,国家明令禁止或不予免税的商品除外。深圳市人民政府将认定享惠主体“白名单”并备案。
2. “二线”进入内地补税:上述免税的科研货物及其研发成品,若经“二线”进入内地,需按进口货物规定办理手续,并由享惠主体补缴进口税收。
3. 区内流通税收管理:免税科研货物及其研发成品在海关监管区域内流通时,原则上需参照上述规定补缴进口税收。但若因享惠主体依法破产、注销等原因,将这些货物转让给其他享惠主体,则可免于补税。
4. 特殊货物管理:对于涉及关税配额、贸易救济措施等特殊管理措施(简称“四类措施”)的货物,政策规定了相应的执行办法,确保与国家统一规定衔接。例如,属于“四类措施”的货物,在“一线”进口时可免税,但进入内地或区内流通时,除补税外还需执行相关措施。
5. 监管与责任:对免税进口科研货物设立海关电子台账进行管理。享惠主体若违反规定偷逃税款,将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相关部门将加强监督检查。
该政策旨在明确河套合作区深圳园区的货物进出口税收规则,支持其科研活动。
发布时间:2026-01-14 19:5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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