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国家医保局与财政部于2026年1月9日联合发布通知,正式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的共济使用范围从省内拓展至全国。根据通知,职工医保参保人可自愿与近亲属建立跨省共济关系,其个人账户资金可用于支付家人就医购药的自付费用、居民医保及长期护理保险的个人缴费。政策出台前,省内共济已运行5年,累计共济超7.8亿人次,金额超1000亿元,并有337个统筹地区先行试点开通了跨省共济功能。
线索:该政策显著提升了医保个人账户资金的流动性与使用效率,将“沉睡”资金转化为“家庭健康金”,预计将进一步释放家庭医疗健康消费潜力。直接利好于依赖医保支付的消费场景,包括基层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并可能间接促进商业健康保险、长期护理服务等相关产业的发展。主要风险点在于政策执行的顺畅度与监管力度,需关注跨省资金清算效率、共济额度设置的合理性,以及如何防范资金滥用风险。此外,个人账户资金大量共济后,对参保人自身未来的门诊及购药保障可能产生长期影响,需持续观察。
正文:2026年1月9日,国家医疗保障局会同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做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跨省共济工作的通知》。该通知的核心内容是优化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共济政策,将其适用范围从原有的省内共济扩大至全国。
通知明确了跨省共济的具体管理规则。共济的适用对象为职工医保参保人(共济人)的近亲属(被共济人)。共济关系的建立与解除均遵循双方自愿原则。一个共济人可以与多名近亲属建立共济关系,一个被共济人也可以接受多名近亲属的共济。当参保人的医保关系发生终止或跨统筹地区转移等变动时,已建立的共济关系将自动解除。
在资金使用方面,共济资金可用于支付被共济人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产生的个人负担医疗费用,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符合规定的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的个人负担费用,以及用于缴纳被共济人参加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长期护理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为确保资金安全,将通过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设立“个人医保钱包”进行虚拟额度管理,而非实际拨付资金。在设定的共济额度内,共济人本人将无法再使用该部分额度的个人账户资金。当共济关系解除时,被共济人尚未使用的共济额度将自动返还至共济人的个人账户。
通知同时对资金清算流程作出了规定。个人账户跨省共济支付产生的费用将按月进行全额清算,其流程参照跨省异地就医费用清算办法,由国家统一清分,各省市分级清算。为保障清算时效,可依托现有的跨省异地就医预付金机制,并根据共济资金规模进行动态调整。
此项政策的推出,是对国务院办公厅早前关于健全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和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长效机制指导意见的具体落实。在通知发布前,国家医保局已指导各地开展了为期5年的省内共济工作,累计共济超过7.8亿人次,涉及金额超过1000亿元。同时,已在337个统筹地区开展了跨省共济的试点探索。此次全国性政策的实施,旨在进一步满足人民群众,特别是家庭成员分居异地情况下的医疗保障需求,减轻家庭医疗费用负担,并提高医保基金的整体使用效率。
发布时间:2026-01-09 08:0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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