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修订草案)》已公开征求意见,这是该法自2004年施行以来最大规模的修订,条款从现行的52条扩充至80条。修订核心包括:将理财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新型机构明确纳入监管范围;将监管对象延伸至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及第三方服务机构;全面强化穿透式监管,建立全流程股东监管制度;系统完善风险处置机制,新增早期纠正和整顿等措施;大幅提高违法成本,坚持罚没并举并扩大追责对象;新增专门条款强化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线索:本次修订全面强化监管力度与范围,标志着银行业监管进入更严格、更精细化的新阶段。对于投资而言,监管体系的完善有助于降低行业整体系统性风险,为经营稳健、公司治理规范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更清晰的制度环境。然而,短期内相关机构可能面临更高的合规成本与调整压力,股东资质审查、关联交易管控及风险处置要求的加强,可能对部分治理存在瑕疵或业务模式激进的机构构成挑战。投资者需关注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股权结构、合规内控及消费者保护方面的整改与适应情况,优先选择公司治理透明、合规基础扎实的标的。
正文:
近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修订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为期30日。该草案已于此前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据介绍,现行法律于2004年施行,虽总体框架适应需要,但为应对银行业发展产生的新情况新问题,有必要进行修改。此次修订是法律施行以来最大规模的修订,草案从现行的52条扩充至80条,对监管范围、风险处置机制、消费者保护、法律责任等进行了全方位、系统性完善。
修订草案大幅扩展了监管范围。草案进一步更新并细化了监管范围,明确将理财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等新型机构纳入。监管对象从银行业金融机构延伸至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并从准入条件、出资义务等方面提出要求,旨在打击违规关联交易、抽逃出资等违法行为。草案还新增了对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信息技术服务机构等银行业第三方机构的监管授权,明确了其勤勉尽责义务。分析指出,修订方向是将风险产生的源头和传导链条一同纳入治理框架,以覆盖从资金、股权、治理到经营、外包及消费者的完整链条。
草案全面强化了穿透式监管。为加强股权管理,落实穿透式监管要求,草案将机构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纳入监管范围,建立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监管制度。具体包括强化识别真实控制链条,要求逐层说明股权结构直至实际控制人;将治理要求上升为法律责任,明确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应遵守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等规则;并配备强制性的退出与约束工具,对滥用控制地位、严重损害权益的行为,监管部门可责令改正、转让股权、禁止投资或限制股东权利。分析认为,将相关要求上升为法定义务后,执法依据更明确,追责更具刚性。
草案系统完善了风险处置机制。为填补风险处置和市场退出的立法空白,草案从多个方面完善机制。例如,建立健全早期纠正硬约束机制,授权监管部门对风险隐患采取早期纠正措施;完善风险处置框架,对重组、整顿、接管、撤销等方式作出系统性安排。对于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机构,草案增加了限制或暂停部分业务、停止批准新业务或增设分支机构、责令转让资产或业务、责令主要股东限期补充资本等措施。分析指出,优化主要体现在三方面:丰富强制措施并扩大适用依据;新增在日常监管与接管之间的早期干预机制;细化接管制度与后续衔接。草案还明确了在机构出现重大风险隐患时,监管机构可派出整顿组进行监控,并大幅度完善了接管程序的启动、职责与措施。
草案大幅提高了违法成本。为提高行政处罚震慑力,草案聚焦造成重大金融风险的“关键人”和“关键事”,进一步完善行政处罚规则。核心举措包括:衔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坚持没收违法所得与罚款并处的原则,大幅提高罚款金额和倍数罚款幅度;扩大法律责任覆盖面和处罚对象,不仅加大对机构的处罚,更强化对从业人员、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追责。
在消费者保护方面,草案新增专门条款强化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明确了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职责,并指导依法设立银行业消费纠纷调解组织。草案进一步细化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消费者保护义务,详细列举了机构和从业人员在业务活动中的禁止性行为,包括不得开展虚假宣传,不得通过违规收费、截留资金等方式侵犯客户合法权益。
该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为2025年12月27日至2026年1月25日。
发布时间:2025-12-31 08:5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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