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中国商务部就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CBAM)于2026年1月1日正式实施发表评论。中方指出,欧盟设定的中国产品碳排放强度默认值显著偏高,且计划在未来三年内逐年提高,构成不公平、歧视性待遇,涉嫌违反WTO“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原则以及《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欧盟还计划从2028年起将CBAM范围扩展至约180种钢铝密集型下游产品,中方认为此举超出应对气候变化范畴,具有单边主义和贸易保护主义色彩。中方同时批评欧盟在对外推行绿色保护主义的同时,对内放宽2035年燃油新车禁令等监管,是双重标准。中方表示将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回应不公平贸易限制,维护自身利益及全球产业链稳定,但也愿与欧方合作应对气候变化。
线索:欧盟CBAM的实施及扩展计划,直接增加了中国相关产品(尤其是钢铁、铝及其下游的机械装备、汽车、家电等约180种产品)的对欧出口成本,可能削弱其价格竞争力。相关企业需加速低碳转型,并关注碳足迹核算与认证。同时,中方的强硬表态暗示存在贸易反制风险,可能影响中欧双边贸易关系与投资合作。绿色技术、碳管理服务及低碳材料领域可能存在新的市场需求与投资机会,但地缘政治和贸易政策的不确定性也抬高了风险。
正文:
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CBAM)于202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欧盟近日密集发布了与该机制相关的立法提案与实施细则。
中国商务部对此发表评论。中方注意到,欧盟的相关提案与细则包括设定碳排放强度默认值以及计划扩大产品覆盖范围等内容。其中,欧盟对中国产品设定的碳排放强度基础默认值被中方认为显著偏高,且该默认值计划在未来三年内逐年提高。中方认为,这一设定不符合中国当前的碳排放实际水平及未来发展趋势,对中国构成了不公平和歧视性待遇。
中方指出,欧盟的上述做法涉嫌违反世界贸易组织(WTO)规则中的“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原则。同时,该做法也有悖于《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中确立的“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
此外,欧盟已提出立法草案,计划从2028年起,将CBAM的覆盖范围扩展至大约180种钢铝密集型下游产品,包括机械装备、汽车及其零部件、家用电器等。中方认为,这些规则设计已经超出了应对气候变化的范畴,带有明显的单边主义和贸易保护主义色彩。中方对此表示严重关切和坚决反对。
中方还注意到,欧盟近期修改了其2035年燃油新车禁令,放宽了内部的绿色监管要求。中方认为,欧盟一方面对外以绿色名义实施保护主义,另一方面对内放松监管并降低减排要求,这种自相矛盾的做法是典型的双重标准。
中方认为,欧盟无视历史排放责任、国家发展阶段和技术水平的差异,以防止“碳泄漏”为名推行新的贸易保护主义,将其自身的碳标准强加于发展中国家。这将导致气候治理与贸易规则之间的冲突,抬高发展中国家的气候行动成本,严重损害国际社会互信,并与国际社会合作应对气候变化、推进可持续发展的努力背道而驰。
中方希望欧盟遵守气候和贸易领域的相关国际规则,摒弃单边主义和保护主义做法,保持市场开放,并本着公平、科学和非歧视的原则,促进绿色领域的贸易投资自由化与便利化。
中方表示愿意与欧盟相向而行,合作应对全球气候变化挑战。但同时,中方也将坚决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回应任何不公平的贸易限制,以维护自身发展利益、中国企业的合法权益以及全球产业链供应链的稳定。
发布时间:2026-01-01 13:05:02 (注:基于原文中最早的发布时间“2026-01-01T05:05:02+00:00”加8小时计算得出,转换为北京时间格式。)



评论 (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