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财政部与税务总局发布公告,明确了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的扣除规定。其中,化妆品、医药及饮料(不含酒类)制造或销售企业,相关费用在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30%的限额内可扣除,超出部分可结转以后年度。关联企业间可签订协议分摊扣除额度。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及业务宣传费支出被明确规定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该政策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同时废止了2020年的相关旧规。
线索:此政策对不同行业板块的财务和投资逻辑产生差异化影响。对于化妆品、医药及非酒类饮料行业,维持30%的扣除比例并允许结转及分摊,延续了税收支持,有利于品牌建设和市场拓展投入,对行业内龙头企业及集团化公司构成轻微利好。风险与关注点高度集中于烟草行业。新规明确烟草广告费不得税前扣除,将直接增加烟草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从而提升其实际税负,压缩利润空间。这反映了持续收紧的烟草控制政策导向,可能抑制烟草企业在营销方面的资本开支,对烟草板块的盈利预期和估值构成政策性利空,投资者需警惕相关公司的业绩波动风险。
正文: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6号),对企业所得税前可扣除的广告费及业务宣传费支出标准进行了规定。
首先,针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企业、医药制造企业以及饮料制造(不包括酒类制造)企业,其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在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当年扣除限额的部分,可以结转至以后的纳税年度继续扣除。
其次,对于彼此关联并签订了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的企业集团,其中一方发生的、在自身扣除限额比例内的相关费用支出,既可以选择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根据协议,将部分或全部费用转移至关联的另一方企业进行扣除。接收费用分摊的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税前扣除限额时,可以不将这部分由其他关联方转移过来的费用计算在内。
第三,公告对烟草企业做出了特别规定: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该公告的执行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与此同时,此前执行的《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3号)自2026年1月1日起正式废止。
发布时间:2025-12-29 17: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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