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25年,A股市场通过“表决权委托”或“表决权放弃”方式实现控制权变更的案例激增,数量约为80起,较上一年增长超过两倍。其中,近30家上市公司出现“控股权倒挂”,即新控股方实际持股比例低于原控股方让渡表决权的股份比例。监管机构拟出台新规,明确限制股东将表决权交由他人按照其意志行使,旨在规范此类操作。部分案例显示,利用表决权安排进行低成本易主,可能伴随公司治理不稳定、股价异常波动及新控股方实力不足等风险。
线索:
* 风险分析:
1. 控制权结构脆弱:“控股权倒挂”导致新控制方持股基础薄弱,控制权依赖一纸协议,稳定性差。协议可能因后续股权转让失败、定增未能实施或委托方行使法定解除权而提前终止,引发控制权争议。
2. 新控股方资质风险:部分案例中,新控股方以极低资金(如不足1亿元)或持股未达5%举牌线即获得控制权,其资金实力、产业整合能力存疑,可能无法为上市公司带来实质改善,甚至存在资金占用等侵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3. 市场操纵与炒作风险:统计显示,约四成涉及表决权安排的易主案例在公告前出现股价异常上涨,存在内幕交易或市场炒作嫌疑。概念炒作后,若公司基本面未改善,股价可能大幅回落,损害投资者利益。
4. 杠杆叠加风险:部分交易在“股权杠杆”之外,还叠加使用并购贷款等“资金杠杆”,进一步放大了交易风险。若收购资金最终用于股价炒作而非实业经营,将背离金融支持实体的初衷。
5. 监管政策变化风险:即将实施的《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拟严格限制表决权委托,新规落地后,现有许多依赖长期表决权委托维持控制权的安排可能面临合规障碍,存在调整压力。
* 机会审视:
1. 制度套利空间收窄:监管新规旨在封堵利用表决权安排规避股东义务的路径,标志着此类“廉价易主”模式的制度套利窗口正在关闭。长期看,有助于净化并购市场,促使控制权交易回归产业整合与价值创造的本源。
2. 识别实质性重组:投资者需仔细甄别易主案例。关注新控股方的产业背景、资金实力及后续注入资产、改善经营的计划。那些交易对价合理、控股方持股比例高、产业协同性强的案例,可能蕴含真正的业务转型或价值重估机会。
3. 关注治理改善信号:新规强化控股股东责任,有利于减少因“表决权与财产权分离”带来的代理成本问题,促进公司治理稳定。对于因原实控人困境而引入实力新股东的案例,若方案合规、透明,可能带来治理改善预期。
正文:
2025年,A股上市公司控制权变更案例数量已超过300家。在这一易主浪潮中,一个显著现象是“表决权委托”与“表决权放弃”安排被广泛使用,使得获取控制权的门槛显著降低。据统计,年内涉及表决权让渡的上市公司易主案例约有80起,较上一年度增长超过两倍。
在这些案例中,出现了约30家上市公司存在“控股权倒挂”现象,即新控股方通过协议受让等方式实际持有的股份比例,低于原控股方通过表决权委托或放弃方式让渡的股份比例。这种结构使得新控制方能够以较低持股比例掌控公司。
部分案例凸显了易主成本的“下限”之低。例如,棒杰股份的原控股方以约9655.8万元对价转让5.14%股份,并将另外15.23%股份的表决权委托给受让方,使后者以总计不足1亿元的代价获得控制权。类似地,雪榕生物、飞鹿股份、华锋股份等公司的易主交易对价也低于2亿元。更有甚者,如古鳌科技,新控股方徐迎辉在仅持有公司4.5%股份的情况下,通过接受原实控人19.91%股份的表决权委托(委托期限五年)入主公司;中元股份的新控股方朱梦茜也曾仅凭4.92%的持股,通过表决权委托和一致行动协议获取控制权。
这种通过表决权安排实现的低成本控制权获取,在法律层面存在争议。有观点指出,实践中部分“表决权委托”协议实质上已异化为“表决权转让”,导致了表决权与股份财产权的分离。这种分离可能滋生“代理成本”,即掌握高比例表决权但持有低比例股份的新控制方,其决策可能不完全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并易引发股东之间的争议。
此类控制权结构的稳定性高度依赖协议双方的约定。尽管协议中常包含“不可撤销”、“长期”等条款,但实践中取消承诺、对簿公堂的案例时有发生。例如,海伦哲的案例中,原控股方曾以《民法典》规定的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为由,试图撤销表决权委托,虽经法院裁定该理由不适用于本案,但揭示了协议的法律风险。永安林业的案例则显示,股东单方面提前终止表决权委托承诺,受到了监管部门的责令改正。ST路通的两轮控制权更迭更是典型,其第一次易主后,新控股方出现了资金占用问题;第二次尝试易主时,包含表决权委托的交易方案因“不符合监管要求”而失败,凸显了该模式的脆弱性。
统计显示,在涉及表决权安排的易主案例中,约有四成在首次公告前或停牌前出现了股价异常上涨的情况。例如,飞鹿股份、吉峰科技等在停牌前数个交易日内股价累计涨幅显著。永和智控的案例更为典型,其在发布易主提示公告前股价涨停,公告后股价反而开始下跌,随后因收购方未支付首期款项导致交易终止,而该收购方注册资本恰好与首期款金额相同,其实力受到质疑。
部分易主交易在“股权杠杆”之外,还叠加使用了“资金杠杆”。约三成的相关案例中,收购方明确表示拟使用并购贷款支付部分对价,其中至少8家存在“控股权倒挂”。例如,康华生物的收购方案中,约62%的交易对价计划通过并购贷款解决,并拟将受让股份的大部分用于质押融资。
回顾历史,类似的低成本杠杆易主潮曾带来教训。2016年前后一批通过杠杆易主的公司,如银鸽投资、尤夫股份等,部分最终退市或股价大幅下跌。银鸽投资在易主概念炒作期间股价涨幅超过300%,但退市前股价较峰值下跌超过98%。
针对市场现象,监管层面已有明确动向。预计将于2026年1月5日结束征求意见的《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规定:“股东不得通过任何形式将表决权交由他人按照他人意志行使”;同时明确股东放弃表决权不免除其法定义务。该规定旨在从行政法规层面,遏制滥用表决权委托或放弃以规避股东义务的行为。在新规落地前,古鳌科技、沧州明珠等公司近期仍公告了涉及表决权委托的易主计划。
发布时间:2025-12-29 20:3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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