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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监局发布食品添加剂及委托生产新规,强化风险防控

2025-12-30

摘要: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于2025年12月发布两项重要规定。《食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将于2026年12月1日起施行,旨在规范食品委托生产行为,明确了委托方与受托方的资质要求、责任划分、合同与报告制度、标签标识规则及相应罚则。《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25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细化了食品添加剂生产的准入条件,将生产许可分为6个细类,并针对复配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用香精提出了附加审查要求,以提升行业安全水平。

线索:新规的发布与实施将对食品产业链产生结构性影响。对于大型、管理规范的品牌方(委托方)和具备完备资质的规模化生产企业(受托方)而言,法规明确了权责边界,长期有利于其整合供应链、提升市场份额,合规成本相对可控。对于中小型食品加工厂、代工厂及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新规显著提高了准入门槛和合规要求,短期内可能面临生产整改、管理成本上升的压力,缺乏竞争力的企业存在出清风险。投资者可关注在食品安全管理、溯源系统、合规咨询等相关领域可能涌现的服务需求。整体上,法规趋严将推动行业集中度提升和食品安全标准升级,为注重质量与合规的龙头企业带来长期发展机遇。

正文

一、 《食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核心内容

该办法旨在规范食品及食品添加剂的委托生产活动,加强监督管理,保证食品安全,自2026年12月1日起施行。

1. 适用范围与定义: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的食品委托生产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食品委托生产是指受托方按照委托方要求,从事食品全部或部分环节的生产活动并交付产品的行为。采取商标许可、特许经营等方式生产食品,符合前述情形的,同样适用本办法。

2. 委托双方资质要求

* 委托方: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进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具备监督受托方依法依标生产的能力,并能正常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对于需要完整工艺生产的食品,不得将部分环节委托生产。

* 受托方: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且许可证副本载明的食品类别和品种明细须涵盖受托生产的食品类别和品种,并具备相应的生产能力和食品安全保障能力。

3. 主体责任与合同规范

* 委托双方均需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严格落实主体责任。

* 委托方对委托生产的食品安全负责,应对受托方的生产行为进行监督;受托方对生产行为负责,应接受委托方监督。委托方不得怂恿、强制受托方违规生产。

* 实施委托生产前,双方必须订立书面合同。合同应包含双方资质、产品信息、原料提供方式、监督内容、事故处置责任等食品安全相关事项。合同不得用于减轻或免除任何一方的法定食品安全责任。

4. 报告与记录保存制度

* 委托双方应在合同订立后十个工作日内,向各自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报告。报告内容变更或合同终止,也需在十个工作日内报告。

* 双方需互相查验并保存对方资质证明,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最后批次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无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生产日期后二年。

5. 生产过程与标识要求

* 双方对各自提供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包材的安全负责。受托方应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委托方不得阻挠。

* 委托生产的预包装食品标签上,须在紧邻位置分别清晰标注委托方和受托方的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并冠以“委托方/受托方”等字样。双方需对标识进行审核并保存记录。

6. 监督、检验与召回

* 委托方应采取驻厂、巡查等方式对受托方生产行为进行监督,鼓励使用信息化手段,并记录监督情况。

* 委托方应定期检查评价委托生产食品的安全状况,发现风险需要求受托方整改或停止生产,并报告监管部门。

* 受托方应按规对产品进行检验并留样。委托方应查验检验报告,并可自行抽样检验。

* 发现产品不符合安全标准或可能危害健康时,双方应立即通知对方停止生产经营。委托方负责依法召回,受托方应予配合。

7.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 市场监管部门将对委托生产情况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内容包括双方资质、合同与报告执行、管理制度、监督情况、标识、检验记录等。

*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需加强信息共享与执法协作。发现违法线索需依法处理,涉及跨辖区情况的应及时通报。

* 委托双方的监督检查结果及违法行为将记入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 办法针对各类违法行为设定了明确的罚则。例如,委托方不具备相应资质或能力而委托生产的,可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未依法履行报告义务的,可给予警告直至罚款;提供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原料、包材的,将依照《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处罚;委托生产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将对双方进行处罚,并对怂恿违规、逃避监督等情形依法从重处罚。

二、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25版)》核心内容

该细则旨在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工作,加强对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 生产场所与环境要求:厂区、厂房和车间、库房需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31647)。厂区不应选择对食品添加剂有显著污染的区域,周围应无虫害大量孳生的潜在场所,无有害废弃物、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等污染源。难以避开污染源时,须有有效防范措施。

2. 制度与分类管理

* 企业应建立并落实原料采购查验、生产过程控制、清洁消毒、食品安全追溯、标签管理等系列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 将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细分为“单一品种食品添加剂、食品用香精、复配食品添加剂、食品营养强化剂、胶基糖果中基础剂物质、酶制剂”6个细类,实施分类许可审查。

* 明确食品添加剂分装原则,禁止分装存在较大风险隐患、属于危险化学品等有特殊管理要求的品种。

3. 重点产品附加要求:针对风险较为突出的复配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用香精两类产品,在符合通用审查标准基础上,还需满足配方研发管理、质量安全控制、相应复配原则、标签和说明书管理等附加审查要求,以进一步提高准入门槛。

发布时间:2025-12-29 10:1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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