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修订草案于2025年12月27日起公开征求意见,核心修订内容包括:将监管范围扩展至金融控股公司、理财公司等新型机构及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键人”;建立更系统的风险早期纠正和处置机制,丰富监管工具箱;新增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专门条款;并大幅提高违法成本,以提升监管前瞻性与有效性。
线索:本次修订系统性强化银行业监管框架,对市场参与方意味着不同的机遇与风险。对于银行业及持牌金融机构而言,更清晰、全面的监管规则有助于减少监管套利空间,营造更公平的竞争环境,长期看有利于行业稳健发展,降低系统性风险,可能提升合规领先机构的估值吸引力。然而,监管链条直接延伸至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第三方机构,意味着相关主体的合规义务与法律责任被实质性加强,违法成本显著提高。这要求股东规范行为,也迫使第三方“看门人”更加勤勉尽责,任何违规关联交易、利益输送或失职行为都将面临更严厉的处罚。对于投资者而言,需重新评估相关银行股的投资价值,特别关注其公司治理水平及股东结构的透明度;同时,为金融机构提供服务的第三方公司可能面临更大的业务合规压力与声誉风险。
正文: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修订草案已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自2025年12月27日开始,为期30日。该修订草案已于2025年12月22日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进行首次审议。
现行《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自2004年2月起施行,并于2006年进行过个别修正。2022年11月,原银保监会曾就修订草案的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经过三年多的完善,此次形成的修订草案在穿透式股东监管、风险处置和市场退出机制等方面作出了更为系统的安排。
修订草案旨在以强化机构监管、行为监管、功能监管、穿透式监管、持续监管为主线,着力消除监管空白、弥补监管短板、明确监管授权,以期提高监管的前瞻性、精准性、有效性和协同性。
本次修订的主要变化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扩展监管范围,实现全覆盖:修订草案更新并细化了监管范围,明确将金融控股公司、理财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等新型机构纳入“银行业金融机构”范畴,使法律适用对象与当前持牌体系更一致。更重要的是,草案将监管视野延伸至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为银行业提供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信息技术服务机构等第三方机构。对于第三方机构,草案明确了其勤勉尽责义务,并授权监管部门可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暂停或终止接受违反义务的第三方机构的服务。
2. 加强穿透式监管,盯住“关键人”:针对实践中股东端的不当干预、违规关联交易等问题,修订草案强化了穿透式监管。具体措施包括:明确主要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准入标准,强化穿透审查;新增其文件报送和股权披露要求;规定其必须以自有资金出资,并严厉打击违规关联交易、抽逃出资等违法行为。这旨在将股东监管要求从监管文件层面上升为法定义务,形成“穿透、义务、强制”的监管闭环,使执法依据更明确,追责更具刚性。
3. 丰富风险处置工具箱:为填补风险处置和市场退出的立法空白,修订草案总结了近年来的处置实践,系统性地完善了风险处置框架。草案建立了早期纠正硬约束机制,授权监管部门对风险隐患及早采取措施。同时,完善了促成重组、整顿、接管、撤销等处置方式的系统性安排,并细化了各类措施的适用情形。例如,对于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机构,新增的措施包括限制或暂停部分业务、停止批准新业务或增设分支机构、责令转让资产或业务、责令主要股东限期补充资本等。此外,草案还增加了“整顿”这一新的法定措施,即监管机构可派出工作组管控金融机构的重要经营管理活动,并对“接管”制度的启动程序、接管组职责、措施及行业保障基金参与等事项进行了完善规定。
4. 强化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与提高违法成本:修订草案新增专门条款,明确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指导设立消费纠纷调解组织。草案细化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保护义务,列举了禁止行为,如不得开展虚假宣传,不得通过违规收费、截留资金等方式侵犯客户合法权益。在法律责任方面,修订草案大幅提高了违法成本,衔接了新《行政处罚法》,明确“没收违法所得”与罚款并处的原则,各项罚款的数额上限和倍数处罚普遍大幅提高。
发布时间:2025-12-27 19: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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