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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财富前分析师因受贿撰写“黑嘴”研报被判刑

2025-12-27

摘要:原东方财富证券两名分析师邹某(电子行业首席)与程某(电新行业高级)因收受合计23万元好处费,为上市公司利通电子(603629)撰写并发布研究报告以增加其市场关注度,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法院判处邹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万元;判处程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万元,违法所得均被追缴。

线索:该事件揭示了证券研究行业存在的独立性风险与合规漏洞。对于投资者而言,需警惕市场上可能存在的“付费研报”现象,此类报告可能影响信息的客观性,干扰投资判断。涉事公司利通电子的市场声誉短期内可能受损,投资者应关注其后续信息披露与公司治理情况。长期看,监管机构可能加强对研报发布及分析师行为的审查,推动行业合规水平提升,但短期内类似风险事件可能影响部分券商研究业务的公信力。

正文:根据已公布的刑事判决书,原东方财富证券研究所电子行业首席分析师邹某与电新行业高级分析师程某,因非法收受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被依法判刑。

被告人邹某,男性,出生于1988年,拥有博士研究生学历;被告人程某,男性,出生于1987年,拥有硕士研究生学历。经审理查明,2023年4月,二人接受他人请托,利用邹某担任电子行业首席分析师的职务便利,为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撰写研究报告,旨在提升该公司股票的市场关注度。在此过程中,邹某负责组织研报撰写,实际收受好处费18万元;程某负责沟通联络及现金转送,实际收受好处费5万元。

案件办理过程显示,邹某于2025年1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4日被取保候审;程某于同日被取保候审。2024年12月,程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案发后,相关赃款已被冻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邹某与程某的行为均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鉴于邹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坦白)且认罪认罚,程某具有自首及认罪认罚情节,且违法所得已被有效控制,法院决定对二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最终判决如下:邹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程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二人的违法所得均被依法追缴或责令退赔。缓刑期间,二人需接受社区矫正。

公开信息显示,东方财富证券分析师邹杰曾于2023年12月发布关于利通电子的研究报告。判决书提及的邹某为博士研究生学历。根据证券业协会官网数据,名为“邹杰”的从业人员登记信息中未显示有博士研究生学历。

利通电子是一家于2018年12月在上交所主板上市的公司,主营业务为液晶显示用精密金属结构件、外观件、电子元器件的设计、生产与销售。

发布时间:2025-12-25 17:2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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