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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总局统一资管产品信披,2026年起施行

2025-12-26

摘要: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于2025年12月公布了《银行保险机构资产管理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该办法统一了资产管理信托、理财产品和保险资管产品的信息披露监管标准,构建了“1+3”规则体系,并依据产品生命周期提出了“看得清”、“厘得清”、“算得清”的“三清”原则。办法区分了公募与私募产品的披露要求,并规定原则上不得调整业绩比较基准。新规将于2026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行业预留了约8个月的过渡期。

线索:本次新规的出台,标志着对银行保险机构资管业务信息披露的监管进入统一、细化阶段,旨在提升市场透明度和投资者保护水平。对于投资者而言,更严格、更规范的信息披露(尤其是公募产品)有助于降低信息不对称,使其能更清晰地了解产品特性、风险与真实收益,从而做出更理性的投资决策,长远看有利于资管市场健康发展。对于资管机构,新规带来了明确的合规指引,但也提出了更高的内控与系统改造要求,短期可能增加运营成本。其中,业绩比较基准调整受限的规定,有助于遏制利用基准进行不当营销的行为,促使机构回归资产管理能力建设。整体上,新规通过强化机构信义义务,有望推动行业从“卖方销售”向“买方投顾”模式进一步转型。

正文: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公布了《银行保险机构资产管理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该办法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

该办法统一了对资产管理信托产品、理财产品、保险资管产品这三类产品的信息披露监管,旨在提升监管一致性。其核心是按照产品生命周期进行全面规范,以实现“三清”目标:在产品募集环节,规范产品说明书与合同,明确业绩比较基准要求,让销售“看得清”;在存续环节,规范定期报告,要求真实披露净值、收益及投资资产情况,并及时披露重大事项,让风险“厘得清”;在终止环节,要求公告披露收费、收益分配及剩余财产分配等情况,让收益“算得清”。

办法对公募和私募产品作出了差异化安排。由于公募产品面向不特定公众,其信息披露要求更严、内容更多。公募产品信息至少需通过行业统一信息披露渠道(中国理财网)进行披露,同时可按约定通过全国性金融类主流媒体等其他渠道披露。私募产品信息则可按照监管要求通过约定的渠道披露。不同渠道披露的同一信息内容应保持一致。

在统一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办法要求形成“1+3”信息披露规则体系。中国信托业协会、中国银行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需会同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有限公司、中保保险资产登记交易系统有限公司,结合三类产品各自特点制定细化的自律规范。

办法对业绩比较基准的调整作出了严格规定,原则上不得调整以保障其连贯性。确需调整的,管理人须严格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并在定期报告和更新产品说明书中披露历次调整情况。考虑到部分存量产品历史较长,机构可以只披露本办法施行后的历次调整情况。

为便于各方稳妥推进文本修改、系统改造等工作,该办法设定了约8个月的调整过渡期。

发布时间:2025-12-25 18:5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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