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国务院国资委近日发布《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国资委令第46号),将于2026年1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在明确13个方面98种责任追究情形的同时,新增并细化了经营投资尽职合规免责条款。具体免责情形包括在科技创新、战略性新兴产业投资、国有经济布局调整等领域的探索性、先行先试活动中,因客观因素导致未达预期的;以及决策中提出反对意见、履职中遭遇不可抗力等情形。此举旨在建立“免责—从轻—减轻”的阶梯式处理机制,以保护央企经营管理人员在“投早投小”、创新探索中的积极性。
线索:
* 投资机会:该政策有望显著降低中央企业在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科技创新等高风险、长周期领域进行早期投资和探索性项目的顾虑。特别是对于从事创业投资、技术研发和成果转化的央企及旗下基金,经营决策的容错空间得到明确和扩大,可能引导更多国资流向硬科技、国产化替代等关键领域的初创和成长期企业。
* 潜在风险:政策的具体执行和认定标准仍需观察。免责条款的适用有严格前提(如依法合规、勤勉尽责、未谋私利、未造成重大损失等),如何在实际操作中精准界定“尽职合规”与“失职失误”,避免政策在执行中走样或引发新的道德风险(如以“容错”为名行违规之实),是后续需要关注的重点。此外,政策效果从文件出台到真正激励投资行为,可能存在传导时滞。
正文: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近日发布了《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国资委令第46号)。该办法将自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并替代2018年开始试行的第37号令。
该办法系统规定了中央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因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时,应当追究相应责任的具体情形,共涉及集团管控、风险管理等13个方面,总计98种责任追究情形。
与此前规定相比,本次发布的办法一个重要的新增内容是明确并细化了经营投资尽职合规的免责条款。根据办法第四章“责任认定”第36条,中央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经综合研判并履行规定审批程序后,可以免予承担责任:依法合规经营、履行了忠实和勤勉尽责义务、没有牟取非法利益、未造成重大资产损失和重大不良后果。
办法对具体的免责情形进行了列举,主要包括:
1. 在组织科技研发、技术创新、成果转化或推动装备国产化应用中,因试验探索性强、不确定性大,以及因技术路线选择调整、成果转化市场变化等导致难以完成预定目标的。
2. 在开展战略投资、创业投资、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布局建设未来产业、能源矿产资源开发、打造现代产业链链长、实施重大改革措施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以及客观上无法先行预见的外部重大变化等导致项目未达预期的。
3. 在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存量资产盘活和低效无效资产处置工作中,因客观上无法先行预见的相关政策重大调整、外部环境重大变化导致资产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的。
此外,免责情形还包括:在集体决策中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或保留意见的;在决策实施中已经履职尽责,但因不可抗力、难以预见等客观因素造成损失的;以及其他符合规定的免责情形。
办法还构建了“免责—从轻—减轻”的阶梯式处理机制。对于在企业改革发展中出现的工作失误,只要不属于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不当谋利、主观故意、独断专行等情形,可根据规定和程序予以容错。对发现问题后能及时采取止损措施、主动整改并挽回损失的情形,办法明确可从轻或减轻处理。
近年来,为推动创新投资,从中央到地方已有多项探索容错机制的实践。例如,2025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促进政府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建立健全容错机制。此后,广州、北京、上海、深圳、成都、无锡等地也相继在相关科技创新投资政策中,提出了允许对因创新失败导致的合理损失予以免责或提高风险容忍度的措施。
发布时间:2025-12-22 17:2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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