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上海市于2025年12月22日印发《上海市促进高成长企业加快发展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21日。细则将高成长企业分为潜力瞪羚企业、瞪羚企业、潜力独角兽企业、独角兽企业四个层次,并明确了各层级的评定条件。其中,潜力瞪羚和瞪羚企业采用“免申即享”模式认定;潜力独角兽和独角兽企业则需企业自评后自愿申请。细则还规定了企业的基本条件、动态管理机制以及市、区两级政府在人才、融资、创新生态等方面的培育服务措施。
线索:该细则的出台为关注上海地区创新型企业的投资者提供了明确的政策框架与筛选线索。
* 投资机会:被纳入培育名单的企业,尤其是“瞪羚”和“独角兽”梯队,通常具备高增长性、强创新性和高价值特征,是区域产业发展的重点扶持对象。投资者可依据官方发布的榜单,重点关注符合上海重点产业导向(如集成电路、生物医药、人工智能等)、满足相应营收、增长率及研发投入标准的企业。政策中提及的“政策性基金投早、投小、投长期”以及要素保障、创新产品应用等支持,可能为相关企业带来额外的成长资源和估值溢价机会。
* 潜在风险:企业认定实行动态管理机制,“有进有出”,且需每年更新信息,未能通过审核或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企业将被取消资格。这意味着企业的“高成长”标签并非一劳永逸,投资者需持续关注企业的经营合规性与成长质量的持续性。此外,政策有效期明确,2027年后的延续性或调整方向存在不确定性。
正文:上海市为加快构建高成长企业梯度培育体系,促进其高质量发展,制定了《上海市促进高成长企业加快发展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该细则自2025年12月22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12月21日。
细则所称高成长企业,是指符合上海市重点产业导向,具有高增长性、高价值性、强创新性特征的企业,被视为引领新兴产业发展、培育新动能的重要力量。高成长企业具体分为四个层次:潜力瞪羚企业(处于初创期,技术创新性和成长潜力强)、瞪羚企业(处于成长期,以多项创新为支撑,已进入高成长阶段)、潜力独角兽企业(处于壮大期,拥有成熟核心技术和产品,市场基础与品牌影响力稳定)以及独角兽企业(处于成熟期,具有高融资能力与高估值提升空间)。
企业需满足三项基本条件方可参与评定:在本市依法经营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营业务符合本市重点产业导向;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及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除基本条件外,各层次企业还需满足以下具体评定条件:
1. 潜力瞪羚企业:成立3-10年且未上市;申报当年在册员工超20人,上年度营收不低于2000万元;近2年营收复合增长率不低于10%且连续正增长;近3年研发费用均值不低于1000万元且占营收比重均不低于3%。
2. 瞪羚企业:成立3-10年且未上市;申报当年在册员工超50人,上年度营收不低于5000万元;近2年营收复合增长率不低于20%且连续正增长;近3年研发费用均值不低于2000万元且占营收比重均不低于5%。
3. 潜力独角兽企业:成立不超过10年;获得过合格机构投资者股权投资且未上市;最近一轮融资投后估值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且达到该估值时累计融资额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
4. 独角兽企业:成立不超过10年;获得过合格机构投资者股权投资且未上市;最近一轮融资投后估值不低于70亿元人民币,且达到该估值时累计融资额不低于3.5亿元人民币。
评定工作采取不同模式。潜力瞪羚企业和瞪羚企业的评定采取“免申即享”模式,无需企业主动申报。潜力独角兽企业和独角兽企业的评定,则由企业开展自评,认为符合条件的自愿向区级政府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区级部门进行初审后,向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推荐,由该委组织审核、抽查和公示。
上海市企业服务云平台将定期发布高成长企业发展年度报告及相关企业榜单。同时满足同一类型多个层次标准的企业,原则上纳入最高层次榜单。榜单入选企业须每年4月30日前通过该平台更新信息,由区级部门审核,未通过审核或逾期未更新的将被取消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可对认定问题向市经济信息化委举报,经核实存在弄虚作假的,将视情节要求整改或撤销认定。
在培育服务方面,市、区两级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将加强协同,在高层次人才引育、要素保障、创新产品应用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推动政策性基金投向高成长企业,并加强服务队伍建设,整合市场化资源,为企业提供融资、出海、权益保护等服务。此外,还将着力营造良好创新生态,在科创空间、协同创新平台、创新产品应用推广等方面提供支持,并跟踪服务企业,及时解决发展困难。
发布时间:2025-12-22 16: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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