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市场监管总局新修改的《禁止垄断协议规定》将于2026年2月1日起施行,为纵向垄断协议设立了明确的“安全港”标准。规定指出,对于固定或限定转售价格的协议,若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份额低于5%且相关商品营业额低于1亿元人民币,则不予禁止;对于其他纵向协议,若市场份额低于15%,则不予禁止,无营业额要求。此举旨在为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提供清晰的合规边界,稳定市场预期。
线索:此规定为投资者提供了新的分析维度。机会方面,明确的安全港标准将显著降低中小型企业在分销和渠道管理中的反垄断合规风险与法律成本,尤其是市场份额较低的成长型企业,其商业模式的稳定性增强,可能提升其投资吸引力。对于依赖多层分销体系的行业(如消费品、医药等),新规提供了更清晰的合同框架,有利于企业稳健经营。风险方面,投资者需注意“安全港”并非绝对豁免,执法机构仍可对符合市场份额标准但具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协议进行调查。此外,交易双方均需满足标准、多交易相对人需合并计算等复杂规则,要求企业在合规判断上具备更高专业性,误判可能导致潜在的法律风险和财务损失。
正文:
市场监管总局近期修改了《禁止垄断协议规定》,该规定将于2026年2月1日正式施行。
此次修改是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2022年修订时建立的一项新制度。该制度规定,对市场份额低于一定标准并符合相关条件的经营者,其达成的纵向垄断协议可不予禁止。为明确具体的市场份额标准和条件,市场监管总局经过研究评估并征求意见后,制定了具体规则。
新规对纵向垄断协议设定了差异化的豁免条件:
1. 针对固定或限定转售商品价格的纵向协议,经营者在协议所涉及的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必须低于5%,同时该协议所涉及商品的营业额需低于1亿元人民币。满足这两个条件,协议不予禁止。
2. 针对其他类型的纵向协议,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低于15%即可,不设置营业额门槛。
规定明确了若干执行细节。首先,由于纵向协议影响上下游市场,协议的双方交易主体(如供应商和经销商)都必须在各自的相关市场中满足上述市场份额和营业额标准。如果仅有一方符合,则无法适用不予禁止的规定。
其次,若一份协议涉及同一相关市场中的多个交易相对人(例如,一个品牌供应商同时向多个经销商供货),则需要将这些交易相对人在同一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和协议涉及商品的营业额进行合并计算,再依据合并后的数据判断是否符合标准。
在程序方面,对于符合上述标准和条件的纵向协议,反垄断执法机构将不予立案;如果已经立案,则将终止调查。但新规设置了例外条款:如果在个案中,执法机构有证据证明某协议虽然满足了形式上的标准,但实质上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那么该协议仍不能适用不予禁止的规定,执法机构将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对于不符合安全港标准的纵向协议,其是否违法,仍需依据《反垄断法》的一般原则进行认定。
此外,规定也为未来特定行业或领域的专门规定预留了空间,并明确特殊规定将优先于一般规定适用。目前已有的特殊规定是《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
发布时间:2025-12-19 16:0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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