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国务院国资委发布新版《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将于2026年1月1日施行。该办法将责任追究情形从72种增至98种,覆盖13个方面,并将违规造成的资产损失明确划分为一般(500万元以下)、较大(500万-5000万元)和重大(5000万元以上)三级。在强化追责的同时,办法新增了在科技研发、战略投资等领域的尽职合规免责条款,旨在建立更精准的监管体系,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并鼓励中央企业在关键领域进行探索创新。
线索
此《办法》重塑了中央企业的风险与机遇图谱。风险方面,对金融衍生品、私募基金及“脱实向虚”业务的严格追责,可能导致相关业务收缩,尤其对金融投资占比较高的央企形成压力。同时,高达98种追责情形和明确的损失等级划分,显著提升了经营违规成本,要求企业内控和合规体系全面升级。机会方面,政策明确为科技创新、战略新兴产业、未来产业等关键领域的“试错”提供免责保护,这将引导国有资本更积极地投入半导体、人工智能、新能源等前沿赛道,相关产业链有望获得持续的增量资金支持。此外,强化盘活低效无效资产的要求,可能为市场参与者带来并购重组的机会。总体而言,该政策将加速央企向“核心主业”和“国家战略”聚焦,合规能力成为核心竞争力,符合国家战略方向的企业将迎来更大发展空间。
正文
国务院国资委近日发布了《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该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此文件是对2018年发布的《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的完善,删除了名称中的“试行”二字,并对责任追究情形进行了扩充。
《办法》明确,中央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因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的,将被追究责任。具体情形被细化为13个方面共98种,涵盖了集团管控、风险管理、购销管理、工程承包建设、金融业务、科技创新、资金管理、产权管理、固定资产投资、股权投资、改组改制、境外经营投资等,相较于此前试行的11个方面72种情形,范围和内容均有扩展。
在金融业务领域,追责情形被单独列出,共6类,包括:未按规定程序投资金融机构或发起设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违反规定开展信托、租赁、保理等业务,存在服务主业不力、脱实向虚问题;违规开展期货、期权等金融衍生业务;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委托、信托资产。
在科技创新领域,5类弄虚作假行为被纳入追责范围,包括:通过制售、采购伪创新伪国产产品等方式虚假完成攻关任务;对科技创新任务的进度造假、成果虚报;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科研项目、经费、荣誉或虚报冒领、贪污挪用科研资金;通过设立空壳公司等形式骗补骗扶;虚列虚报研发投入。
在资产损失和不良后果的认定上,《办法》规定了明确的量化标准。资产损失分为三级:500万元以下为一般资产损失;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5000万元以下为较大资产损失;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为重大资产损失。其他不良后果也相应地分为一般、较大、重大三类,对应违规情节的轻重,以及影响范围(涉事企业、行业或央企整体、社会和国家)。
责任认定方面,根据工作职责将违规经营投资责任划分为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三类。
同时,《办法》新增了经营投资尽职合规可免于追究责任的条款。央企经营管理人员在依法合规履职、未牟取非法利益、未造成重大资产损失和重大不良后果的前提下,满足6类情形之一可免予担责。这些情形包括:在组织科技研发、技术创新、成果转化中,因探索性强、不确定性大或技术路线调整等导致未达预期目标;在开展战略投资、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中,因先行先试或外部重大变化导致项目未达预期;在国有经济布局调整、盘活存量资产中,因政策或外部环境重大变化导致资产损失;在集体决策中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或保留意见;因不可抗力等客观因素造成损失;其他符合规定的情形。
《办法》还规定了责任追究工作的一般程序,包括受理、初步核实、分类处置、核查或调查、处理和整改。要求企业总结教训,优化流程,完善内控体系,并建立健全风险防范长效机制。文件同时提出,要积极运用信息化手段开展责任追究工作。
国务院国资委监督追责局相关人员表示,将持续推进责任追究工作的规范化、精准化和法治化,形成“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的氛围,通过精准追责推动中央企业在依法合规的轨道内实现高质量发展。
发布时间
2025-12-18 17:5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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