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新规《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将托管业务监管从行业自律提升至部门规章层面。新规明确了托管人的独立第三方角色,收缩并界定了其职责范围,旨在纠正市场将其视为“共同受托人”或“担保人”的普遍认知。目前国内共有68家托管机构,其中包括36家银行。新规落地后,当产品管理人失职时,托管人的责任边界将更为清晰,其赔偿责任将主要依据自身过错来判定。
线索
新规为托管银行划定了清晰的“责任护城河”,降低了因管理人“跑路”而被无限追索的风险。然而,这也意味着对托管行自身的履职要求显著提高。未来,法院的裁判将更趋精细化,从“是否担责”转向“担多少责”的量化分析。因此,投资托管业务时,需重点考察银行的内控体系、风险管理能力和对新规的执行力度。那些能够证明自身勤勉尽责、操作流程规范的头部银行,其业务合规性和稳定性将更具优势;而内控薄弱的机构则可能面临更高的法律诉讼和赔偿风险。
正文
近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下发《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2025年12月12日公布,以下简称“9号令”)。
近年来,商业银行为理财产品、资金信托、社保基金、养老金等提供托管服务,业务规模稳步扩大,服务种类增多,满足了财产保管、产品核算、资产估值等方面的需求。随着市场体系建设和要素市场改革的推进,对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的专业化、精细化、规范化水平和风险管理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
根据证监会官网披露,目前共有68家托管机构,其中包括36家银行、31家证券公司以及中国结算。
此前,商业银行开展托管业务主要参照银行业协会2019年发布的《商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指引》。此次“9号令”的出台,将相关规则从行业自律指引提升为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的部门规章,法律效力得到提高。
关于托管业务的定义,原指引明确其为商业银行作为独立第三方,依约保管委托资产、履行权利义务并收取费用的中间业务。“9号令”则将其定义为商业银行作为独立第三方,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为所托管产品在境内提供财产保管及相关服务的行为。新规对托管业务的定义进行了明确,适用范围有所扩大,但对托管职责进行了收缩。
有托管业务业内人士表示,托管人提供的是独立第三方服务。过去市场常将托管人视为与管理人平行的“共同受托人”或“担保人”,在产品亏损时向托管人追责。该人士认为,相比于管理人,托管行掌握的信息并不全面,“9号令”将托管职责明确限定。
“9号令”指出,当产品管理人存在拒不履行托管合同、被依法取消业务资格、被依法解散撤销等情形时,商业银行应根据规定采取措施保护财产安全,并及时告知相关方。在采取必要、合理措施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商业银行有权按照合同约定终止托管服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托管人因自身行为给基金财产或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因与管理人的共同行为造成损害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在实务中,据相关统计,超过95%的案件中,投资人将托管人列为共同被告;主张侵权责任的案例约占65%,尤其在非三方合同结构中;主张违约责任的约占35%,主要见于契约型基金;判决托管人承担责任的案例约占23%。
有法律界人士表示,在强监管基调下,法院对托管人履职标准的要求将不断提高。同时,裁判技术将更加精细化,从“是否担责”的二元判断,深化为“担何责、担多少”的量化分析,过错程度、原因力、损益相抵等原则将更频繁适用。
发布时间
2025-12-15 19:2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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