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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托管新规2026年实施,禁止垫资兜底强化风险隔离

2025-12-14

摘要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将于2026年2月1日起施行,并设置三年过渡期。该《办法》旨在厘清托管职责边界,通过明确的“负面清单”禁止商业银行承担托管产品的信用与市场风险、提供担保、承诺收益或垫付资金,以解决职责不清导致的过度风险承担问题。同时,《办法》新增对投资非标资产产品的托管能力评估要求,并规定托管业务的合规性将纳入银行监管评级。对于已存在的违规业务,银行需进行风险分类并计提减值准备和资本。

线索

本次新规的核心在于风险隔离与职责厘清,对商业银行而言既是挑战也是机遇。

风险方面:短期内,银行面临合规成本上升的压力,需建立独立的业务系统、人员与流程。更重要的是,对于已存在的“垫资”、“流动性支持”等违规业务,必须在三年内完成整改,并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计提减值准备和资本,这可能对部分银行的短期利润和资本充足率构成压力。禁止提供隐性担保和流动性支持,将压缩部分银行通过托管业务获取超额收益的空间,可能导致相关业务收入下降。

机会方面:长期来看,新规有助于推动托管业务回归“受人之托、代客理财”的本质,促进银行专业化分工,提升托管服务的核心价值。清晰的职责边界降低了银行的潜在法律风险和声誉风险。对于整个金融体系,此举强化了风险隔离,防止风险跨市场传染,有助于维护金融稳定。具备强大托管能力、风控体系和科技实力的头部银行,将凭借合规优势获取更多市场份额,行业集中度可能进一步提升。

正文

2025年12月12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并为不符合规定的存量业务设置了三年过渡期。

《办法》共五章49条,旨在加强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的监督管理,促进其规范健康发展。近年来,商业银行为理财产品、资金信托、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公司资管产品、保险资管产品、社保基金、养老金等提供托管服务,业务规模稳步扩大,对托管业务的专业化、精细化、规范化水平和风险管理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

一、托管业务的基本原则与职责

托管被定义为商业银行作为独立第三方,为各类金融产品及专项资金形成的投资组合等提供财产保管及相关服务的行为。商业银行开展托管业务应坚持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独立审慎、风险隔离原则,保障托管财产的独立性。

《办法》要求,托管产品财产须与商业银行自有财产、其他托管产品财产相互独立。即使商业银行因解散、撤销或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所托管的产品财产也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商业银行可根据法律法规和托管合同约定,为托管产品提供账户开立、财产保管、清算交割、会计核算、资产估值、信息披露、投资监督等服务。开展托管业务必须签署托管合同,确保约定合规清晰、风险揭示充分、各方权责明确。

二、对非标资产托管的特殊要求

《办法》新增规定,当托管产品投资范围包括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未上市企业股权等非标准化资产时,商业银行应当根据自身能力和服务水平,经充分评估后方可开展托管业务。评估内容涵盖两方面:

1. 产品管理人:资本实力、公司治理、合规管理、风险控制、信息披露和市场影响力。

2. 产品本身:交易结构、投资标的、退出方式、估值方法策略。

三、明确的禁止性行为清单

为解决职责边界不清导致银行过度承担风险的问题,《办法》列明了八项禁止性行为:

1. 禁止承担托管产品财产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等。

2. 禁止为托管产品提供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担保。

3. 禁止承诺本金或保证收益。

4. 禁止为托管产品垫付资金、提供流动性支持或融资承诺(商业银行和产品间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开展的固定收益有价证券合格担保品管理业务不在此列)。

5. 禁止参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6. 禁止保证项目及交易信息真实性、资金来源的合法合规性。

7. 禁止参与管理人的投资决策。

8. 禁止混同托管产品财产与其他财产。

对于已经为托管产品垫付资金、提供流动性支持或融资承诺的商业银行,《办法》要求其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和穿透原则,准确识别和评估业务风险,根据规定进行资产风险分类,并计提减值准备和资本。

四、内部管理与外部监督要求

《办法》对商业银行的内部管理提出具体要求:

* 治理架构:建立健全托管业务治理架构,在管理体系、业务独立性、授权控制、业务准入、宣传营销、数据保护等方面制定规范。

* 风险管理体系:建立与业务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风险管理体系,将托管业务授权纳入统一管理,建立岗位制衡与流程约束。

* 业务独立性:将托管业务与其他业务在人员岗位、物理场所、账户资金、业务数据和信息管理系统等方面实施有效隔离。

* 数据保护: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托管业务数据和客户信息。

* 尽职调查:制定并实施对托管业务客户、产品类别、资产类型的准入标准,实行名单制管理。

* 资料保存:妥善保存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等资料,保存期限为10年以上。

在监督管理方面,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将加强对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的持续监管和跨部门协作,并将托管业务的合规性和审慎性作为监管评级的内容。对于不合规的商业银行,监管机构可采取责令限期整改、暂停相关业务等措施。银行业自律组织将依法对托管业务实施自律管理。

发布时间

2025-12-12 18:3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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