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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实施强制注销公司登记制度

2025-09-10

数据:

市场监管总局制定的《强制注销公司登记制度实施办法》将于10月10日起正式施行,以规范强制注销流程、完善经营主体退出机制。该办法明确了适用范围、注销程序、救济措施以及信息共享机制,旨在提高注销工作效率、维护公司登记秩序,清理“僵尸企业”。

线索:

该《办法》的实施可能为市场带来诸多机会与风险。投资者应关注可能受到强制注销影响的企业,评估其财务状况和运营能力。同时,这一新规可能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优化资源配置,有助于吸引合规的投资者。需警惕因强制注销引发的连接失效、法律责任和市场竞争变化。

正文:

市场监管总局于2025年9月9日召开例行发布会,宣布《强制注销公司登记制度实施办法》的出台,这一《办法》将于10月10日正式施行。该《办法》旨在规范强制注销公司登记的程序,完善经营主体退出机制,提升市场中企业的整体运营质量。

根据2023年新修订的公司法,规定公司在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撤销后,若满三年未申请注销登记,相关登记机关有权进行强制注销。该《办法》是在总结地方试点经验并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制定的,其内容涵盖注销程序和救济措施,核心在于提高强制注销的工作效率,同时注重维护各方权益及公司登记秩序的稳定。

在适用范围方面,《办法》明确了哪些公司可以实施强制注销,规定在注销登记前需要依法批准的公司不适用该程序。在注销程序方面,它详细规范了公告、异议申请和审查、注销决定的作出及送达等过程。具体措施包括:采取批量公告方式,公告期限为90天;对异议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将强制注销决定书送达失联公司时可采用公告方式;若公司在被恢复登记后满三年仍未申请注销,登记机关可重新启动强制注销程序。同时,为防止异议程序被滥用,规定恶意申请异议的人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在救济措施方面,《办法》规定,公司被强制注销后,相关部门及利害关系人在三年内认为不应注销的,可以申请恢复登记。同时,登记机关也有权为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自行恢复登记。该办法还强调了信息共享的重要性,要求加强国家企业信用信息与其他登记制度、审批和执法系统的互联互通。

发布时间:

2025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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