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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AMC监管新规发布 防范不良资产风险

2025-07-16

数据:

地方资产管理公司(AMC)将在新的监管办法下,融资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三倍,其中要求地方AMC的收购金融不良资产投资额占新增投资额的比重不低于30%。

线索:

新的监管规定旨在加强地方AMC的风险管理与合规运作,防止其帮助金融机构掩盖不良资产,进而避免隐性债务的增加。投资者需关注相关政策的实施可能会影响地方AMC的资金流动性与经营模式,同时需要谨慎考虑由此可能导致的市场调整风险及资本流动动态。

正文:

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的监管办法于7月15日发布,旨在加强对地方AMC的监督和风险管理。《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明确地方AMC的定义、经营目标和经营范围,强调其主要任务是防范和化解区域性金融与实体经济风险。地方AMC须在省级行政区域内运营,且其融资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三倍。

根据新规,地方AMC在业务经营与风险管理方面制定了明确的限制,同一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作为主要股东入股的数量不能超过两家。地方AMC在收购金融不良资产时,近三年的年均投资额占新增投资额的比重不得低于30%,确保其聚焦主业,防止业务泛化。地方AMC在资产收购方面要防范风险,如禁止收购虚构资产,不可以收购不良资产名义提供融资。

在流动性风险管理中,地方AMC需持有的优质流动资产数量应不低于未来30天内的净资金流出,并设定了多个量化指标以控制集中度风险。例如,单一客户的投融资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而关联方的债权余额需要控制在自身净资产的50%以内。

办法还强调地方AMC不得吸收公众存款,也不允许通过非持牌资产管理机构融资。这些规定清楚地表明,地方AMC需在合法框架内运作,以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

新规设置了过渡期要求,地方AMC需在省级金融管理机构设定的过渡期内符合新规定,过渡期从目前开始,原则上不超过三年。

发布时间:

2025年7月15日 07:2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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