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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总局发布通知,保险机构在重大股权投资中不得存在八种 prohibited 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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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通知的发布可能增加保险机构在股权投资方面的合规要求,带来合规成本的上升。同时,可能为那些符合规定的创新型企业提供更多融资机会。然而,严格的监管措施也可能导致保险机构的投资行为受到限制,从而影响其资本的流动性和盈利能力。
正文:
金融监管总局近日发布了关于保险资金未上市企业重大股权投资的通知。通知中明确指出,保险机构在开展重大股权投资时,不得存在以下八种行为:首先,未按照公司发展战略或受控股股东相关指引进行投资;其次,禁止将被投资企业作为投资控股平台,进而违规投资与其主营业务无关的行业;第三,禁止通过间接或分散投资等形式实质控制被投资企业,以规避监管;第四,保险机构不得向被投资企业提供借款或融资担保,除非有相关规定的例外;第五,避免通过被投资企业为关联方提供融资或进行利益输送;第六,禁止被投资企业反向持有保险机构股权或实现交叉持股;第七,禁止在重大股权投资中通过合同或协议与其他投资者共同投资或委托股东权利;最后,遵循金融监管总局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发布时间:
2025-04-03 16:5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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