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点:
1. 《指导意见》将于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2. 养老机构养老服务费预收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押金最高预收额度不得超过该老年人月床位费的12倍。
3. 养老机构不得超过床位供给能力承诺服务,预收费用总额不得超出其固定资产净额。
4. 养老机构不得以承诺还本付息等方式诱导老年人交纳预收费。
5. 会员费不得用于非自用不动产、有价证券等高风险投资。
6. 对符合服务协议退费条件的预收费用,养老机构应当及时退费。
7. 民政部将指导各地细化措施,健全协同监管机制,帮助存量机构平稳过渡。
8. 老年人交费时应注意四看,一是看机构是否合法,二是看收费是否公开,三是看协议是否合理,四是看交费是否合规。
利好:
无
利空:
无
标签:养老机构预收费监管、预收期限、金额上限、禁止诱导交费、及时退费、存量平稳过渡、老年人交费谨慎
原文发布时间:2024-05-13T07:2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