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点:
1. 暂行办法将于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
2. 暂行办法适用于境内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开展的审计业务相关数据处理活动,包括为上市公司、非上市国有金融机构或中央企业等提供审计服务。
3.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底稿应按相关规定存放在境内。
4. 境外监管机构因监管需要确需调取境内审计工作底稿的,应通过相应的跨境监管合作机制依法依规获取。
利好:
无
利空:
无
标签:境内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底稿、境内存放、跨境监管合作机制
原文发布时间:2024-05-11T06:0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