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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施行后,支付机构支付牌照将不设期限,并划分为账户运营和交易处理两类,原有业务范围不变,但需提前公示收费调整并保存交易记录5年以上。

要点:
1. 《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施行日至各支付机构支付业务许可证有效期截止日期为换证过渡期,部分支付机构可放宽至12个月。

2. 实施新规后,支付机构取得的支付牌照将是不设期限的。

3. 实施细则将支付业务划分为储值账户运营与支付交易处理两类,更好地满足市场发展和监管需要。

4. 实施细则不会改变支付机构原有的业务许可范围,但要求其调整收费项目或标准时应提前30天公示,支付交易记录保存5年以上。

利好:

利空:

标签:非银行支付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支付牌照无期限,账户运营,交易处理,收费调整公示,交易记录保存5年以上

原文发布时间:2024-04-23T07:25:00